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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合同法律适用的原理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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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合同又称行政契约、公法合同,其目的是为了执行公务,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的目标,属于公法行为,应由公法调整.同时,行政合同是发生于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的契约,是民事合同制度在行政管理领域的应用,均有私法理念的贯彻.由此便产生了行政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是用行政法(公法)调整行政合同行为,还是用民事法(私法)调整行政合同行为成了困难的选择.英美法系国家以适用一般契约法为原则,而大陆法系国家的态度则刚好相反.在我国法学理论界,对此问题也争议颇多.我国并没有行政合同的明确概念,更没有建立行政合同制度,但在许多法律法规中出现了实质意义上的行政合同,司法实践中,都把行政合同视为民事合同,适用民事法.本文拟对行政合同适用的法理、国外的法律实践和我国行政合同法律制度的构建作一粗浅的探讨.

行政合同制度、合同法律适用、国家行政管理、民事合同、合同行为、公法行为、行政契约、民事法、理念的贯彻、执行公务、域的应用、英美法系、行政机关、司法实践、适用问题、法学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践、法律法规、法理

D03;D92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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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

1004-7884

11-3126/D

20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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