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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关于改革执行异议制度的思考

引用
@@ 一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按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如果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上述规定确立了我国的执行异议制度,学者们一般将之简称执行异议,①当事人以外的人可依此制度对执行标的提出不同意见,且可主张全部或部分的实体权利.我国民诉法的这一规定赋予了相关案外人保护自身合法利益的权利,使法院强制执行的不当有得以纠正的可能,以达维护法律正确实施之目的,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执行异议之诉、改革、执行异议制度、执行标、案外人、民事诉讼法、执行过程、正确实施、实体权利、审判监督、强制执行、合法利益、法定程序、程序处理、执行员、民诉法、当事人、学者、维护、判决

D92;D91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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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126/D

2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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