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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社会角色的定位

引用
@@ 一、法官的界定在中国,法官一词最早见于战国时期法家著作<商君书·定分>.①该书说:”天子置三法官,殿中一法官,御史置一法官及吏,丞相置一法官.诸侯郡县,皆各为置一法官及吏.”法官掌管法令,”吏民(欲)知法令者,皆问法官”,以后就一直以法官作为司法官员的通称.然而有趣的是历代司法官员的官称五花八门,诸如廷尉、大理、推事、判官、司理、司法,以至于近代的推事、承审员、审判员、陪审员等等,不一而足,但就是没有”法官”这一职称.②新中国成立后,一直使用审判员的名称.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颁布,正式使用法官一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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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K23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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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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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126/D

2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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