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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法官自身素质的义务司法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之七

引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9条规定,担任法官必须具备”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并且”身体健康”.加拿大<司法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4条”勤勉敬业”规定,”法官应当采取相应措施,掌握和提高作为司法官员所应当具备的知识、技能和个人素质.”仅从这两个国家的规定来看,要想成为一个法官,必须具备良好的素质,包括政治素质、道德品质、业务素质甚至身体素质.如果不具备这些方面的素质,一个人便不能成为法官.当成为法官后,为确保审判工作质量,保证司法权力正常运转,法官还必须继续保持并提高这些基本素质.这一切都为建立司法职业道德准则体系提出了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这便是专门确立法官负有”提高自身素质”的职业道德义务.

司法官员、自身素质、道德义务、司法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业务素质、人民共和国、准则体系、政治素质、司法权力、身体素质、身体健康、基本素质、工作质量、个人素质、道德品质、加拿大、法官法、知识、审判

D92;G42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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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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