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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律师在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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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即可介入刑事诉讼,并享有诸项权利,包括: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其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有权要求司法机关变更或解除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超过法定期限的强制措施等.应当承认,允许律师介入侦查程序并享有上述权利,标志着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发展有了实质性的突破.但同时更应清醒地认识到,我国刑事辩护制度尚处于发展和完善过程中,与国际刑事诉讼的标准还有较大差距,律师的诸项权利还受到较多限制,有些权利尚未规定,如当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律师的在场权即如此.因此,本文试比较两大法系对此项权利的不同规定,并从我国实际出发,谈些粗浅认识.

讯问犯罪嫌疑人、国际刑事诉讼、刑事辩护制度、权利、律师介入、刑事诉讼法、侦查人员、侦查阶段、侦查机关、侦查程序、完善过程、司法机关、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两大法系、法律咨询、法定期限、在场权、罪名、申诉

D92;D91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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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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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126/D

2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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