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合同法》”约定不明确视为不支付利息”的条文之缺陷
@@ <合同法>第211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笔者认为,此规定不利于培育信用至上的全民意识和社会道德,存在一定的缺陷.按照字面分析和逻辑推理,对”约定不明确”的理解,包括两层含义:一、双方进行了约定;二、约定的内容有争议,处于不明确的状态.对利息有过约定这一前提是毫无疑义的.立法机关作出这样的选择,固然有其合理的因素,但本条作为裁判上的依据,存在着弊端.有必要思考以下问题:什么是相关问题以前适用的规则?执行目前条文引起的弊端是什么?如何避免、弥补由此产生的缺陷?
合同法、利息、社会道德、缺陷、全民意识、逻辑推理、立法机关、借款合同、弊端、自然人、状态、选择、信用、规则、裁判
F12;D91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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