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对公司少数股东的司法救济
@@ 多数股东,亦称大股东.少数股东,亦称小股东.多数股东与少数股东的关系是公司法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之一.这一问题的实质是如何既保持多数股东的活力,又防止其有意或无意地对少数股东滥用权利.保护少数股东不受多数股东及其董事、监事滥用优势地位的损害,已经成为各国公司制度建设中的一个共同主题.各国立法均注意从不同角度对少数股东提供救济手段,如确立多数股东、董事对少数股东的信义义务,赋予少数股东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和召集权、提案权、质询权、知情权以及累积投票权等.本文仅就对少数股东的司法救济制度谈一下自已的粗浅之见,意作引玉之砖.
少数股东、多数股东、滥用优势地位、公司制度建设、信义义务、公司法、滥用权利、救济制度、救济手段、共同主题、各国立法、董事、质询权、知情权、召集权、小股东、投票权、提案权、请求权、大股东
DF4;D99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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