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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婚姻法》修正中”忠实义务”与”保护军婚”

引用
@@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1年4月28日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这是进一步完善婚姻家庭制度的重大立法措施,是我国人民婚姻家庭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一件大事.这个决定对婚姻法所作的修改和补充,是保障公民婚姻家庭权益的需要,也是促进婚姻家庭和社会安定、文明、进步的需要.修正后的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相互扶助”.在婚姻法中增加”忠实义务”的规定,反映了主流民意和法律界的多数共识.同时,修正后的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的内容在军内外更是格外引人关注.

婚姻法、忠实义务、保护、婚姻家庭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现役军人、修改和补充、人民共和国、重大过错、社会生活、立法措施、家庭生活、家庭权益、法律界、文明、配偶、民意、离婚、会议、公民

D92;D9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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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7884

11-3126/D

2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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