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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设定担保的债权及担保设定的时间

引用
@@ 担保一词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具有广泛的用义,它是促使某项主题得以实现的有力手段.但大量发生并被法律所认可的是债的担保,即担保债务的履行或债权的实现.我国<担保法>第2条规定: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这一条规定在立法方法上采用了列举最常见的可设定担保的主题领域来说明担保适用的范围.为避免发生误会,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当事人对由民事关系产生的债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以担保法规定的方式设定担保的,可以认定为有效.为准确理解上述两条规定的内涵.本文拟对可以设定担保的债权及担保设定的时间作进一步的说明.

担保法、债权实现、法规、担保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准确理解、主题领域、债的担保、若干问题、民事关系、立法方法、经济生活、经济活动、加工承揽、货物运输、法律、担保债务、债权人、强制性、当事人

D92;D9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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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

1004-7884

11-3126/D

2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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