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持清正廉洁的义务司法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之五
@@ 社会各阶层之间以及人与人之间有一种互利、共存的关系.这一点在民法中体现最为明显.但是,国家公职人员(包括法官)与民众之间的关系在表现上与之不同.因为在人民通过自己的代表机构选举或任命公职人员履行公共职责时,人民已经将很大的利益”让与”了公职人员,给他们地位、待遇、薪俸和权力.民主国家的公职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已经没有资格再向人民索取所谓”互利回报”了.换句话说,公职人员只能兢兢业业地履行职责,在此过程中不应获得其他利益.因此,无论实际情况如何,民主政府都会宣称公职人员是人民的公仆.这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对公职人员的清正廉洁的要求.
清正廉洁、义务、司法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国家公职人员、人民、履行职责、其他利益、民主政府、民主国家、公共职责、代表机构、人与人、资格、选举、薪俸、任命、权力、民众、民法
D63;B82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