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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为违法归责原则及赔偿范围之探讨由一起赔偿案件引发的思考

引用
@@ 一、案例原告张国清与河南省漯河市人陈忠新(男)之间存在购销合同纠纷,陈忠新等人即于1999年5月28日在北京市丰台方庄小双桥市场将原告之妻杨春霞绑架以索要货款.同年6月1日,原告得知杨春霞被陈忠新等人带至河南省漯河非法拘禁后,至6月10日与犯罪嫌疑人陈忠新交涉交款放人.在协商未果放人无望后,于6月11日向被告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报案.被告接报后既未出警,亦未与与河南警方通报案情要求协办.6月26日,湖北省汉川市公安局在张国清的请求下赴河南漯河将陈忠新等7名犯罪嫌疑人抓获,但杨春霞已于两天前死亡.漯河市公安局源汇分局尸检结论为杨春霞生前被用铁丝勒颈项部机械性窒息死亡.

不作为违法、归责原则、赔偿范围、犯罪嫌疑人、公安局、漯河市、河南省、张国清、原告、北京市、窒息死亡、合同纠纷、丰台、分局、非法拘禁、被告、报案、小双桥、颈项部、机械性

D92;D6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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