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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诉讼若干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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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本文结合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一)>)关于代位权的有关规定对代位权诉讼中的一些问题进行探讨,以求教于同仁.

代位权诉讼、债权人、债务人、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行使代位权、人民共和国、行使范围、若干问题、解释、到期债权、怠于行使、代位行使、必要费用、同仁、损害

D92;D9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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