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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人身保险合同立法的不足与完善

引用
@@ 一、关于人身保险合同受益人的立法问题(一)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问题1.我国<保险法>第60条第3款规定:”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作为监护人有指定或变更受益人的权利,该权利来自于监护权,而不是投保人固有的权利,当被监护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监护权消灭后,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的权利也随之消灭,当初的指定或变更应当经已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确认.而我国<保险法>对此没有规定,保险实务中,保险合同中也无这方面的条款,这不利于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人身保险合同、合同立法、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益人、被保险人、被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人的权利、投保人、监护权、保险法、指定与变更、立法问题、合法权益、保险实务、条款、保护

D92;DF5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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