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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计算机软件保护及法律适用中国知识产权第一案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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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毫无疑问,随着中国知识产权第一案①--香港太平洋优利达公司、北京京延电子有限公司(下称PU/京延公司)诉雅芳中国有限公司(下称雅芳公司)一案于2000年10月10日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广东高院)重审,我国计算机软件的保护及侵权责任的界定,已经成为国内关注、国外瞩目的一个重要问题.毋庸置疑,案子是特殊的,现实生活并不常见,但却不仅涉及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权利许可、版本登记、侵权与免责等计算机软件的保护,而且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最终用户的版权责任以及中外合资企业的经营范围等.正确认识以上问题②,是公平审理的基础,也是我国软件保护沿着适合我国社会现实要求的方向发展的理论保障.

计算机、软件保护、法律适用、中国、知识产权、算机软件、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外合资企业、高级人民法院、最终用户、现实要求、权利许可、侵权责任、经营范围、广东省、版权责任、著作权、太平洋、本登记、重审

TP3;G25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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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

1004-7884

11-3126/D

2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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