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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法官的职业道德标准

引用
@@ 一、什么是司法职业道德在1980年代的澳大利亚,”司法职业道德”一词可能还会引起一些困惑.对于那些在50年代和60年代进入法律界的人士来说,这个词并不重要,他们还可能奇怪:司法职业道德有什么可值得讨论的?的确,现在仍然很难给司法职业道德下一个确切的定义.我们知道,普通法中的”自然正义原则”是十分重要的,但自然正义原则并不能完全代替司法职业道德的要求.社会普遍公认,绝大多数法官都具有高尚的人格,其个人品行是无庸置疑的.一些法官秉性耿直,性格倔犟,一看便知道他们不可能接受各种诱惑;而另一些法官则需要一些外界的约束和帮助才能表现出完美之品行.澳大利亚的法官们普遍认为,法官自身人格的力量就足以确保他们能够抵制外来的诱惑,但社会各界对这种力量仍持怀疑态度.实际情况是:法官在某些情况下确实存在许多弱点,但这些弱点除了少数人之外(主要是在法院开庭的律师),几乎无人知晓.

澳大利亚、法官、司法职业道德、自然正义原则、人格的力量、弱点、普通法、法律界、性格、态度、人品、律师、困惑、开庭、法院

D92;G42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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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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