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多边贸易法律体制与发展中国家
@@ 二战后五十余年来,签订于1947年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以下简称”总协定”)由一个临时的框架性协议,最终发展成为全球性的国际多边贸易组织.发展中国家在谋求多边国际贸易法体制进一步合理化的道路上作了诸多努力,从总协定于1955年对条约进行修改时增加给予发展中国家以”额外的便利”的第18条①,到1965年总协定增订在一定程度上照顾发展中国家利益、确立非互惠原则的第四部分.②从1973年东京回合通过的L/4093号决议最终正式确立普惠制的永久合法地位,到1974年联合国大会第6届特别会议通过的<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宣言>和<行动钢领>,无不说明发展中国家的集体努力在国际多边贸易体制的法制化、合理化进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乌拉圭回合谈判和WTO的成立,并未从根本上改变现行多边贸易法体制对发展中国家不利的局面,世界经济一体化浪潮中的发展中国家面临的局势依然是:机遇与挑战并存,有利与不利同在.
国际多边贸易体制、法律体制、发展中国家、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乌拉圭回合谈判、机遇与挑战并存、国际贸易法、合理化、联合国大会、经济一体化、贸易组织、互惠原则、合法地位、国家利益、普惠制、法制化、二战后、照顾、宣言
F74;F62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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