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3652.2018.06.012
"试衣间性行为"的法律规制问题 ——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的法教义学反思
试衣间既不是一种私人空间,也不是公共场所,而是介于二者之间的一种特殊空间,对词语的解释必须以其文义的射程范围为限度,不可超过其实际含义的限度,也不可用非此即彼、二元对立的方式来阐释."故意裸露身体"中的"身体"并非身上的所有部位,而是指可以传递性信息的性器官或准性器官等;"故意裸露身体"与"猥亵他人"在条文表述中处于并列关系,并且共享同一惩罚力度,因此"故意裸露身体"不只是赤身裸体,而应以对他人的性冒犯为必要;"故意裸露身体"还要求遵循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否则不具备惩罚性基础.
试衣间、私人空间、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体系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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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中国法律)
2019-01-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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