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3652.2007.02.031
共同抵押制度中对物上保证人的救济之道
当物上保证人因为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而丧失其抵押物时,应当对其加以救济.仅仅赋予物上保证人求偿权或者追偿权是不足以保护其权益的.认为两种权利在发生原因上相同,在一定条件下还会出现两种权利重合的现象,此外两种权利在其设立的主旨、特性、行使的对象、行使的范围方面皆有差异.基于此,有必要规定两种权利,以充分对物上保证人加以救济.
代位权、求偿权、共同抵押、物上保证人
23
I207.25
2007-05-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104-107,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