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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4-3652.2007.02.031

共同抵押制度中对物上保证人的救济之道

引用
当物上保证人因为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而丧失其抵押物时,应当对其加以救济.仅仅赋予物上保证人求偿权或者追偿权是不足以保护其权益的.认为两种权利在发生原因上相同,在一定条件下还会出现两种权利重合的现象,此外两种权利在其设立的主旨、特性、行使的对象、行使的范围方面皆有差异.基于此,有必要规定两种权利,以充分对物上保证人加以救济.

代位权、求偿权、共同抵押、物上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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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207.25

2007-05-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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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2-366X

50-1146/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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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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