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文书证据规则的体系与结构
公文书的证据规则不是简单的证据法问题.因涉及司法机关如何使用公主体的工作成果,公文书的证据规则与行政行为的效力规则存在表里关系,法官的自由心证及当事人争议公文书的权利受到一定限制.我国目前的公文书证据规则存在着内部体系混乱,逻辑不清,过度依赖"事实发现"路径的问题;在外部体系上,现有证据规则的效力未与行政行为的效力保持一致.为解决上述问题,应在法秩序统一的背景下对公文书的实质证明力作出更细致的区分,使公文书的证据规则与行政行为的效力相匹配.为实现公文书证据规则的体系化,还应区分三种不同类型的公文书,分别规定实质证明力的认定规范.
公文书、实质证明力、形式证明力、推定、免证事实
42
D915.2(法学各部门)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0AZD118
2024-08-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3页
189-200,封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