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决关键争点既判力之理论证成与适用
既判力的客观范围是衡量诉讼法学意义上国家资源与个人利益两大价值是否得到平衡保障的重要标尺,然而,其理论发展却囿于规范限制、对话不足、法系偏倚而无法发挥应有的实践指导作用.现行以事实说为代表的解释论存在无法于理论体系中自圆其说等问题,将英美法系争点排除原理大陆法系化的日本"争点效理论"却未习得其精髓,以单一的诚实信用原则为依据,纯粹模仿争点排除的制度外表构造,始终无法完全与本土制度相融合.争点既判力与诉讼标的既判力类似,其正当性基础应为演绎推理的过程逻辑、公私利益的协同维护、诚实信用的具体适用.争点的同一性判断应进行实质比较,事实争点不宜以要件事实或抗辩事实等类型化限制后进行僵硬对比.争点的关键性判断应采替代法,当事人对关键争点亦应负担一定程度的审慎义务.争点的已决性不仅指已经法院裁判,而且指本应在前诉中提出而未提出且未被实际裁判的主张,亦视为已得到裁断.与以往认知不同,因关键争点的既判力兼具公私双重利益,其应由后案法院依职权调查确定而非仅依当事人主张才得援用.
既判力、关键争点、适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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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5.2(法学各部门)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1CFX026
2024-08-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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