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全覆盖视域下职务犯罪调查管辖的范围
监察主体对职务犯罪依法调查的前提在于监察范围的合理确定,这不仅牵涉到监察机关的权力行使边界,而且关乎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职务犯罪调查权与普通刑事案件侦查权的管辖界分.现有"以身份为中心"和"以罪名为中心"的管辖标准确立,都因未精准把握监察机关的核心特质而有失妥当.监察机关专责反腐的核心职能应作为职务犯罪调查管辖范围的基准,并把对象与事项结合起来综合评判,在运行中按照"由人及事"的路径进行细致辨识.由于部分案件的主体身份与行为事项在职务与非职务之间具有交叉性,监察机关职务犯罪调查范围的确定需遵循监察权规范行使的法治逻辑,结合监察全覆盖高效反腐实践运行的要求,注意"由事及人"的规范性与关联性审查,审慎划定监察机关职务犯罪调查的权力边界,对监察管辖中的现实困惑和实践争议予以澄清.
监察委员会、监察全覆盖、职务犯罪、调查管辖
42
D924.393(中国法律)
重庆市新型犯罪研究中心项目23XXFZJ04
2024-08-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1页
151-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