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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民主的制度完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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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代表大会处于预算活动的主体地位,通过审批预算限制政府财政收支,划定权力行使边界.人大会期与预算年度错位导致人大审批预算违背事前审批原则,审批前执行预算削弱了预算民主合法性.预算先执行后审批的实践惯例不符合预算事前审批原则,在尊重宪法对人大预算职权和人大开会周期规定的前提下,可提前全国人大会议召开时间并延长会期,增加地方人大会议召开次数,满足预算事前审批原则的要求.初步审查制度可以弥补人大专业性的不足,建议统一各级各地初步审查主体,增设预算专门委员会负责初步审查,明确初步审查内容和审查效力,并强化公众参与.预算正式审批采用全有或全无的综合审批方式容易导致预算审批的形式主义,应当探索分项审批模式,并赋予人大预算修改权,真正发挥人大审批预算的民主控权作用.

预算民主、预算审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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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2.2(法学各部门)

中国政法大学科研创新项目;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课题

2024-08-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3页

138-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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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1674-5205

61-1470/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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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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