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监督机制中"人缘同构性"的制度解构
公司的治理结构中,存在着董事与监事、执行董事与独立董事之间的"人缘同构性",其基本由同一股东或股东群体所选任,由此形成公司监督机制上"自己人监督自己人"的局面.这是监事"形骸化"、独立董事"花瓶化"在人际关系上的根本原因.虽然本次《公司法》修改进一步强化了公司监督机制,但对于"人缘同构性"问题,仍须根据《公司法》扩大公司的自治空间,通过《公司法》的立法精神和规则示范引导下的制度创新予以有效解决.导致公司治理结构中"人缘同构性"的制度原因是资本多数决规则的无差别应用.虽然资本多数决应用于公司经营决策机制具有合理性,但并不等于其应用于公司监督机制也有合理性,因为这两种机制在运行目标、价值取向上有根本区别.应当在公司监督机制形成上以"人头多数决"规则取代资本多数决规则,使董事与监事、执行董事与独立董事分别由不同的股东或股东群体选任,以解构"人缘同构性"来达致公司监督机制的实质独立性,从而实现公司监督机制的实效性.
公司监督、监事、人缘同构性、资本多数决、人头多数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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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3.99(法学各部门)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清华大学水木学者计划
2024-08-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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