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权利初始配置的法理基础与制度构建
数据权利初始配置的主要争议点是原始数据归属于数据来源者还是数据生产者,难点是明确个人信息主体权益和数据权利之间的界限.数据的本质特征是数据处理者基于信号对数据源的感知,属于认识论的范畴.虽然物理形态的数据不具有竞争性,但是数据利用的结果具有竞争性.为防止市场失灵,法律应当在数据上配置所有权.依循分类确权的进路,以数据产生的实质性贡献为标准,原始数据应归属于数据生产者,衍生数据应归属于数据加工者.数据权利的客体应限定在非创新性的数据,具有创新性或者创造性的数据应纳入知识产权范畴予以保护.数据权利客体的范围不以集合数据为限,单条数据也可以配置数据权利.数据权利的权能包括权利人占有(控制)、使用、收益和处分数据.基于分配正义原则,应当赋予数据来源者针对原始数据收益的利益分配请求权.
感受性关系、数据生成、数据所有、数据分类确权、数据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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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1(中国法律)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0&ZD179
2024-08-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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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