算法科技伦理法制化的逻辑证成与建构进路
算法科技带来的新型伦理风险具有深远性、渗透性与严峻性,已超越传统计算机伦理所能约束的范围.算法科技伦理虽以成文化的形式彰显其强目标性,却囿于结构图谱中"外部性"与"内容"的结构性瑕疵,导致运行机制失灵.面对算法社会的新型伦理风险,算法科技伦理的作用效能呈现出绠短汲深之势,原因在于算法科技伦理对外部结构的约束力较弱.欲实现算法科技伦理对算法行为的更好规制,就需要通过法律控制的思路以增强其外在约束力.在算法科技伦理日臻专门化、成文化、系统化的背景下,推动算法科技伦理的法治化以实现算法社会技术创新与风险遏制的"协同红利",就成为最佳的路径选择.
算法科技伦理、伦理风险、法治化、建构进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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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1(中国法律)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9XFX001
2024-08-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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