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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数字化生活权"及其义务谱系

引用
"数字化生活权"是在数字中国建设和数字人权保障双重背景下"互联网接入权"的理论迭代,它与"互联网接入权"在人权基础、权益范围、保障逻辑等方面有所区别.从权利证成来看,"数字化生活权"隶属公民基本权利范畴,是数字人权向具体权利转化的"二阶权利",满足新兴权利成立的正当性、合法性与现实性标准.从权利构造来看,"数字化生活权"的权利主体主要是"数字弱势群体",权利客体侧重于行为,权利内容包括网络连接权、网络自由权、信息公平权等具体权能.从权利实现来看,"数字化生活权"应围绕国家、互联网企业与大平台等多主体构造对应的义务谱系.就国家而言,应承担尊重、保护和给付义务,主要是提供物质与服务帮助及创造平等机会与条件.就企业与大平台而言,其义务正在经历从"道德义务"向"法律义务"转化.为保障"数字生活权"的实现,应畅通社会公众尤其是弱势群体的信息获取与使用渠道,并破解因主体身份造成的算法偏见.

数字化生活权、数字不平等、数字弱势群体、数字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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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3(法学各部门)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山东大学人文这会科学团队创新项目

2024-08-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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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1674-5205

61-1470/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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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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