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产品责任的立法更新
我国《人工智能法》的制定程序应当与《产品质量法》的修订程序同步启动,以确保人工智能产品安全与产品责任的规则相协调.有形性并非判断人工智能产品的标准,人工智能输出信息具有成为产品的可能,而人工智能产品与服务的区分则需要进行类型化判定.在产品缺陷的判断上,技术性标准的制定应当特别考量人工智能产品的新安全需求,对不合理危险的认定则需要综合产品说明、其他产品的影响、自主学习、升级更新等主客观因素.因果关系的认定需要区分辅助型与替代型人工智能,合理判断人工智能自主行为与使用人行为是否构成替代原因,同时引入因果关系推定规则.在免责事由方面,后期缺陷抗辩规则的适用需要考虑人工智能产品的升级更新、自主学习的特点,对发展风险抗辩规则的适用宜通过区分不同风险的人工智能、设置跟踪观察义务等方式进行限制,但没有必要创设单独的开源抗辩规则.
人工智能法、人工智能产品、产品缺陷、因果关系、免责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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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1(中国法律)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0CFX041
2024-08-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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