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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不当得利制度的返还规则续造

引用
《民法典》不当得利制度的返还规则极其抽象,亟需借助国外立法例、法的理念精神,以及我国的司法传统等因素进行续造.不当得利无法原状返还时,就必须计算其价额.获益价额是以原利益不能返还时的客观价格为准,而损失的计算则区分不同情形有不同的准据时点.在受益人高价处分、利用、加工受损人财物、标的物自然升值等可能的情形下,获益会大于损失,如果以后者为限进行返还,会过于强化损失的价值,与正义观念和一般法律价值不符,也无法借助于其他制度实现对不当获利的剥夺.因此应当根据获益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联,特别是该利益的来源、行为人的主观恶意等因素,将获益在当事人之间合理分配,既贯彻民法自我负责和正义的基本理念,又实现对有意违法行为的必要威慑和阻却.

法的续造、不当得利、价额确定、间接获益、获益分配

41

D923.3(中国法律)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7XFX021

2023-06-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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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1674-5205

61-1470/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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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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