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数字人权"的新型权利特征
人权的代际划分具有一定的争议性,"数字人权"的代际性一定程度是政治判断.但代际人权可以作为一种理想类型,揭示"数字人权"的新型权利结构."数字人权"的权利主体包括个体和集体,义务主体主要指向具有数字权力的企业和部分公共机构,二者呈对抗与合作的深度交融关系."数字人权"具备明显的人权属性,尤其符合我国等发展中国家关于人权的价值取向.从道德政治哲学看,"数字人权"构成了人权理论的最低"重叠共识",与人的安全、尊严与平等价值密切相关;从实证法角度看,"数字人权"在我国和域外国家构成了宪法基本权利."数字人权"对人权法提出了挑战,应设计符合个人/集体—数字权力主体—国家三元结构、同时能够有效应对侵害与合作深度交融关系的法律制度.
数字人权、代际人权、数据权利、数字基础服务、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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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1.04(法学各部门)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9ZDA15
2023-01-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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