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未遂标准的法教义学反思与再造
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渎职型受贿罪构成要件的内容,也是受贿罪职务行为评价的重心.个罪未遂是以构成要件为中心的判断,而构成要件受制于个罪的保护法益;如果认可受贿罪的保护法益与财物无关,则对财物的占有或控制的受财行为,不是受贿未遂评判的核心.受贿未遂当以职务行为为中心而逻辑展开,"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受贿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明确化,承载着受贿罪的保护法益.行为人收受财物后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但由于客观原因而未能实现的,才属于犯罪未遂.如此定义受贿未遂不仅清晰地呈现了承诺与实现谋取利益在不法性评价上的不同意义,使斡旋受贿、事后受贿、感情投资的认定难题迎刃而解,而且符合从严治理腐败刑事政策的目的性要求.
受贿未遂、为他人谋取利益、谋取利益说、保护法益、实际受贿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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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4.11(中国法律)
2022-10-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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