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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诉权与再审监督权:性质、目的与行使逻辑

引用
民事再审无疑是民事诉讼理论界和实务界特别关注的热点、重点领域.由于再审监督权的存在,使得我国的再审制度具有了不同于国外再审制度的特殊构造,也就形成了当事人再审诉权与法院再审监督权、检察再审监督权并存、交错的状态.再审诉权与再审监督权在性质、目的、行使的逻辑上都有所不同.以往的研究往往忽视了这一方面,导致人们对两种不同权利/权力行使逻辑理解上的误解,也就必然导致对再审诉权和再审监督权处置的错误;尤其是忽视了再审监督权在行使中对政治性、社会性因素的考量,误以再审诉权的逻辑理解再审监督权的行使.一旦正确认识了再审诉权与再审监督权的性质和行使的不同逻辑,就能够按照彼此的逻辑作出正确处理;才能有意识地衡平和协调两者的关系,有利于充分、合理地达成制度设置的目的.

再审、再审之诉、再审诉权、再审监督权、民事检察监督

40

D915.2(法学各部门)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8ZDA142

2022-10-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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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1674-5205

61-1470/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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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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