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认罪认罚案件证据开示的两种逻辑
我国认罪认罚案件中证据开示制度的探索存在着职权行使逻辑和权利保障逻辑两种路径.前者将证据开示作为一种获取被追诉人口供或认罪认罚意愿的方法,后者则把保障被追诉人证据知悉权与平衡控辩双方信息差距作为目的,这决定了根据这两种逻辑分别设计的证据开示制度具有截然不同的基本特点和法理基础.在司法实践中,职权行使逻辑的强势常常使权利保障逻辑让位,这根源于检察系统绩效考核的压力、辩护资源的不足以及被追诉人的双重诉讼角色,并内蕴着认罪认罚不明智、法院审查虚置化和案件范围受限的隐忧.为此,应当在证据开示启动权的配置、案件范围、内容、时间点、对象等要素及其他相关联制度中增强权利保障的制度内核,并充实法院事后审查的手段与能力.
认罪认罚、证据开示、职权行使、权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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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5.2(中国法律)
2022-09-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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