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能排除连带责任吗?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商业三责险)中比例赔付条款效力争议的实质是保险人能否借此排除被保险人的连带责任.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之中也存在相似问题.对此,应依据诉争保险类型的属性差异确定答案.由于交强险系属准公共物品,因而合理期待原则应作为评价规范正当性的核心原理,这决定了连带责任风险应被强制分配给保险人,即交强险保险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排除连带责任;商业三责险的基本属性为私法上的合同,因而决定条款效力的核心原理为意思自治与对价平衡.与车辆损失险中的比例赔付条款不同,商业三责险中的此类条款并不违反对价平衡原则.但由于现行条款的表述存在歧义,因而依据不利解释规则,商业三责险保险人仍需承担连带责任.但这也同时意味着,其有通过明确条款含义来排除连带责任的空间.立法者若希望在未来实现对被保险人更高程度的保护,也应考虑消费者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差异,在前者中设定包含连带责任的标准承保范围(最低保障标准),同时允许保险人相应提升保费.对于后者则宜给予更多的自治空间.
机动车责任保险、比例赔付、合理期待原则、对价平衡原则、消费者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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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4(中国法律)
2022-07-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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