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企业合规中的行政监管
企业涉嫌的犯罪绝大多数属于行政犯,只有在行政监管严重失灵且适用行政处罚还不足予以惩戒时,才能启动刑事追诉.企业合规本质上是中国特色"行刑"衔接机制的核心组成部分,行政监管是企业合规的基础和前提.行政执法机关是专业化和技术化的,而公安司法机关是"通才".不同企业的合规计划呈现较大的差异性与专业性,其制定和执行必须依赖专业的行政监管.将责任主义贯穿到企业合规的行政激励与刑事激励中,可以解决法理与实务上的难题.合规计划的制定和实施、对企业适用行政激励和刑事激励、专业性技术证据的判定以及前置性行政法规的援引,均必须依赖专业行政监管.应该以"行刑"衔接为切入点,加强行政执法机关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构建以行政监管为中心的企业合规体系.
行政监管、"行刑"衔接、合规计划、企业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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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0.1(中国法律)
中宣部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资助课题
2022-07-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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