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跨境传输中标准化合同的构建基础与监管转型
我国《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第9条对数据跨境传输合同内容作出了限定.但数据跨境传输标准化合同在标准化程度、合同条款结构和内容类型等方面仍然存在理论逻辑不清、条款内容可操作性弱等问题.结合我国风险可控式的数据安全立法目标来看,标准化合同的制度功能不在于直接监管数据处理者,而是建构数据跨境传输的可信任状态,以此协调数据安全与数据流动的价值冲突.标准化合同规制逻辑是通过设定私法义务将数据安全保护这一公法义务的履行标准予以细化,并借助既有的数据分级分类制度归纳合同内容类型,实现跨境数据流动监管过程中"义务是否履行"向"义务履行如何"的判断标准转变.
数据跨境流动、标准化合同、规制合同、数据分级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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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3(法学各部门)
2022-06-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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