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无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法律行为的效力
作为行为能力制度对法律行为效力影响的例外,纯获利益法律行为的效力在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能力人之间是否要区别对待,颇值得研究.就此《民法典》第144条存在法律漏洞,应进行目的性限缩.对该条规定的历史解释明显存在局限,基于客观目的论立场的有效说更为妥当,应当就纯获利益法律行为对第144条作目的性限缩,并类推适用第145条第1款关于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规定.据此,应当在整理和修订关于《民法典》总则编的司法解释时,对《民通意见》第6条予以完善,从而确立无行为能力人实施纯获利益法律行为有效的立场.
纯获利益、无行为能力、法律行为效力、《民法典》第144条、漏洞填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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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1(中国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研究重大课题ZGFYZDKT202009-02
2022-06-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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