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自治视角下的公司代表制度
我国公司代表滥用表意权问题为社会高度关注.登记制所塑造的垄断性与固定性、选任中附加的"任命"环节以及并不充分体现公司意志的变更机制,无不助长了公司代表表意权的滥用.因此,通过公司代表制度的自治性革新以强化对公司代表表意权的制约实有必要:一是登记自治,明确登记公示仅为身份确认的一种方式,并非不可或缺,允许公司自决是否登记其代表;二是选任自治,删除代表选任上的"任命"环节,赋予公司构建"委托-代表"与"委托-代理"关系的自由,由公司自决代表的资格与规模;三是区分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登记代表与非登记代表、公司代表人与公司代表模式,分别建立符合公司意志的表意主体与模式的变更规则.
公司代表、表意权、登记、选任、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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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291.91(中国法律)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广州大学项目
2022-03-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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