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条款法理辨析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明确授权行政机关<政府)可以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向赔偿义务人提起生态损害赔偿磋商和诉讼.其中,生态损害赔偿制度以民法所有权制度以及损害担责原则为基础,同时涉及公法、私法两种救济手段.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健全顺应了环境法治的趋势,有利于形成系统化的法律制度.不过,这一制度尚存在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关系不甚明确、行政机关规避在行政诉讼中当被告或掩盖监管不力之嫌等问题.因此,应当理顺此项制度与环境公益诉讼以及其他行政程序之间的关系,改进生态损害磋商机制的程序设计,完善政府生态环境责任监督机制,并鼓励公众参与.
《民法典》、生态环境损害、磋商、环境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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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3(中国法律)
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19SFB2061
2022-03-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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