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物立法公共卫生安全功能之完善
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改应增加公共卫生安全保障之立法目的 .从比较法的视角看,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在公共卫生安全方面包括至少四个漏洞:首先,分类分级基于珍贵、濒危程度,缺乏对公共卫生安全风险的重视;其次,对高风险非保护动物的处置缺乏限制性规定;再次,家畜检疫与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检疫未作区分;最后,对人畜共患病的防治缺乏专门机构和高级别协调机制.公共卫生安全纳入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立法目的 ,既符合科学规律,又具有正当性.它同时可以得到自然疫源地规律和生态系统正义两方面支持.在立法目的 调整后,野生动物保护法应做相应的制度调适,将《陆生养殖动物遗传资源目录》列入野生动物除外范围,并制定《高风险野生动物名录》.同时,有必要建立高风险野生动物处置许可制度,按照生物风险等级分类规范特种养殖行业的检疫程序,在疾控中心下设立人畜共患疾病防治的专门机构,对接生物安全法,建立人畜共患病防范协调机制.
野生动物保护法;公共卫生安全;自然疫源地规律;生态系统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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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69(中国法律)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0&ZD187
2021-12-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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