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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预防型社会治理模式下危险作业罪的认定与检视

引用
积极预防型社会治理模式将社会治理理念融入刑法观,促进了刑法观的更新与发展.以积极预防刑法立法观为导向而创设的危险作业罪,反映了当代中国社会治理与安全生产风险预防的客观需要.在该罪认定上,应贯彻实质理性的刑法解释观,对现实危险、危险行为进行必要的限缩解释,将该罪罪过认定为故意具有实质的合理性;以协同治理的刑事一体观为导向,确立危险作业罪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和行政合规制度,完善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的过程监督,实现对危险作业犯罪的妥当处罚,可以合理、有效地发挥刑法参与社会治理的积极功能.

积极预防;社会治理;危险作业罪;司法认定

39

D924.33(中国法律)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

2021-12-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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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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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470/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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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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