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拍卖成交裁定的物权变动效力
拍卖成交裁定被赋予物权变动效力,进而成为《民法典》第229条所称的法律文书,是司法拍卖与任意拍卖长期分离的结果.但《民法典》第229条对动产和不动产的统一适用可能导致拍卖成交裁定的物权变动效力被不当扩张,故应将《民法典》第229条意义上的拍卖成交裁定局限于不动产.就不动产拍卖成交裁定而言,其物权变动效力主要是买受人原始取得财产权利和消灭担保物权,但用益物权与租赁关系可视情形存续.拍卖成交裁定可因法定事由被撤销,但实体事由一般不影响拍卖成交裁定的效力.拍卖成交裁定被撤销的,物权变动效力归于消灭,但是否返还原物应以能够执行回转为限.
司法拍卖;拍卖成交裁定;《民法典》第229条;物权变动
39
D915.2(法学各部门)
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17BFX049
2021-10-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1页
190-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