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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不法性质与司法认定

引用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不法性质是认定本罪的基础,由于《刑法》第205条以虚开为中心设立本罪,因而具有侵害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秩序犯与侵害国家税款安全的财产犯的双重属性.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正确界定本罪的不法性质,将本罪确定为是骗取国家税款的财产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各种较为复杂的行为形态,这种行为在形式上具有虚开的外观,但在主观上没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 或者在客观上没有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危险,因而不能认定为本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目的犯;危险犯;预备行为正犯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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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4.33(中国法律)

2021-09-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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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1674-5205

61-1470/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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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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