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反垄断的法律标准——美国"运通案"的反思与互联网市场界定
美国"运通案"是近年来美国和全球作出的关于平台反垄断的最重要案件之一.对美国"运通案"进行分析,可以发现案件的争议集中在合理规则的适用、双边市场的界定以及反转向规则的竞争效应.美国"运通案"给我们带来若干启示:首先,应注重反垄断中的举证责任与诉讼程序设置,以提高反垄断执法的准确性,降低认知错误成本.其次,平台反垄断应引入双边市场理论,将双边市场视为同一市场对待,但应降低原告证明存在平台垄断或危害竞争的责任,要求平台承担更高的反证与说明责任.再次,对于双边市场理论在互联网市场中的界定,应当结合具体商业场景进行分析.最后,平台与互联网企业不仅具有市场主体的性质,而且具有组织市场与重构市场的性质,而传统反垄断法则假设了企业的市场主体身份与市场本身的完善性.简单套用传统反垄断法进行执法,可能会产生平台的反垄断悖论.
运通案;平台;互联网;反垄断;双边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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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0-05(法的理论(法学))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19ZDA15
2021-09-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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