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认罪认罚的事实认定进路
刑事诉讼事实认定的最终目的是实现刑事实体法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双重目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自愿供述作为事实发现的前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供述"会放弃举证、质证等重要诉讼权利;但应防止"唯供述"的事实认定倾向.认罪认罚事实认定是主客观认识相一致的结果,没有改变刑事诉讼法的证明标准,因此也没有放弃对事实"求真"的追求.自愿供述具有不确定性,出于对事实认定者主观恣意规制和统一证明标准下效率、可操作性的考量,认罪认罚的事实认定既需要获得足够的证据支持和程序保障,也需要从自愿供述获得正当且可接受的裁判事实,遵循主客观相结合的"由供到证"认定事实进路.需要审查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保障辩护权,加强公检法事实认定相衔接,保障以审判为中心的事实认定,防止事实认定错误.
刑事诉讼、认罪认罚、事实认定、以审判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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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5.3(法学各部门)
2021-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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