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个人信息的刑事调取——以网络信息业者协助刑事侦查为视角
向网络信息业者调取用户个人信息是当前刑事侦查取证的重要措施之一.其所具备的技术便宜性和规范便宜性使得调取措施呈现出扩张的趋势.但是,在"信息主体—网络信息业者—侦查机关"这一信息传递链条中存在两个层面的非自愿性,信息主体将个人信息提供给网络信息业者并不意味着放弃其所享有的相关权益.基于此,有必要对当前刑事侦查措施体系下对调取的任意性措施予以矫正,基于信息类型和来源对调取措施进行分层,并在保障信息主体知情权的基础上协调网络信息业者与侦查机关之间的信息调取机制.
调取措施、网络信息业者义务、个人信息类型化、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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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5.2(中国法律)
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19CFX037
2021-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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