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民法典时代商法独立性的理论证成及其在中国的实现
独立商法的出现既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同时也是各种主客观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商法制度并非完全脱胎于民法,而是有其独立的发展路径.商法一经出现即对社会经济发展、社会结构变化、社会道德观念更新产生了深刻影响.从其历史演变来看,几乎所有文明国家都曾受到商法制度和商法精神的熏陶,对商法的重视程度也与一国社会经济的发展状况显现出极强的正相关关系.由于以伦理性、民族性、人文性为支撑的民法很难独自完成对市场经济关系的有效调整,因此中国民法典的制定不应以牺牲商法独立性为代价,而应充分尊重商法和民法不同的作用对象和作用要求,充分发挥各自的制度优势.我国商法独立的基本目标和要求是:以效益为导向,以自由为原则,以服务经济发展为目的,以保障交易安全为手段,以理性主义为基础,同时辅之以商事审判的独立化,与其他法律协同配合,共同完成对社会关系的有效调整.
商法独立、民法典、商法通则、法律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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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中国法律)
2021-05-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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