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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基因信息不知情权的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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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信息对健康状况具有强烈的预测性,出于诸种原因当事人未必想知晓基因信息.为充分尊重自我决定权,比较法上承认权利人享有基因信息不知情权.基因信息不知情权指权利人有权预先决定是否接受基因信息的披露,其核心要义为“知情拒绝权”.基因信息不知情权旨在保障权利人对基因信息的自主控制,在我国隐私权与个人信息区分规制的立法模式下,将其归入信息自决权更为妥当.传统的知情同意原则在面对基因检测结果的不确定性时显得捉襟见肘,为保护个人免受非自愿性信息的侵害,我国应确立基因信息不知情权,以合理平衡基因科技发展与人格尊严保护.具体条文安排上,正在制定的“个人信忠保护法”为基因信息不知情权的合法化提供了理想的制度路径.基因信息不知情权的设立可能与其他权益存在冲突,需审慎对待.

基因信息、不知情权、信息自决权、隐私权、一般人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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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8(中国法律)

2021-04-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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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1674-5205

61-1470/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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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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