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质否定型重复起诉的构造与实践
实质否定型重复起诉以后诉请求实质否定前诉裁判结果为特色,与三同型重复起诉并列规定于我国《民诉法解释》第247条之中.实质否定型重复起诉的识别遭遇着理论与实践的双重考验.规范层面,诉讼标的要件异于三同型的旧实体法说选择,向纠纷说迈进,诉讼请求之实质否定涉及既判力向判决理由扩张的问题;实践层面,诉讼请求要件的实质否定与实质同一情形不分,一部请求和既判力的积极效力被吸纳,诉讼标的要件的学说选择出现权宜性,甚或该要件被虚置.这些都造成实质否定型重复起诉认定的泛化,表现为直接或间接否定判决主文、先决事项和一般裁判理由等多种案例类型并存,从而构成对三同型重复起诉适用空间的挤占.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实质否定型重复起诉禁止,应定位于三同型重复起诉认定规则的缺陷补足,以诉讼标的国内旧说为基准,在合理限缩确认之诉的前提下,将其适用范围锁定于后诉请求直接否定前诉裁判结果之先决事项的情形.
重复起诉、实质否定、诉讼标的、既判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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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5.2(法学各部门)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
2021-02-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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