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未出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补充责任
我国现行法律及司法文件规定,在破产、解散以及经过强制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等三种情形下,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未出资股东应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责任.然而商事实践中还存在大量公司,虽经过强制执行暂时不能清偿债务,但有无法变现的资产或者将来仍然具有营利能力,因此尚具有存续价值,法院认定不具有破产原因.此种情形下未出资股东也应当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责任.根据商事诚信原则、债权人利益保护要求、资本维持原则以及公平原则的要求,在公司经过强制执行不能清偿债务时,确认未出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责任是合理且必要的.该种补充责任承担的实质要件为:公司不能清偿债务、债权人在给公司借款时对股东出资情况的不知情;形式要件为穷尽财产调查与执行手段.其中不能清偿债务包括具备破产原因的永久不能清偿与不具备破产原因的暂时不能清偿.
未出资股东、不能清偿、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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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291.91(中国法律)
西北政法大学青年学术创新团队项目
2021-02-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156-1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