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退维谷中的行政强制催告制度——对《行政强制法》第35条的解读
《行政强制法》第35条规定的催告制度由于立法的不完善,形成了催告行为的作出时间应在行政决定履行期限届满之前或者之后两种不同的解读观点,这两种不同的解读都存在着理论与实践的问题.通过类型化分析催告行为的法律属性,探寻立法背景,进行体系性解释,只有将催告行为的作出时间解读为在行政决定履行期限届满之后,才能更好地完善行政强制执行程序.
行政强制、催告、履行期限、行政行为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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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31(行政法)
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苏州大学公法研究中心重大招标项目2010JDx M040
2015-09-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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